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2,建,81,20150813,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81號
上 訴 人 余至靈
訴訟代理人 余明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2 年度建字第8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12,3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4,02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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