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790號
原 告 葉文德
許素珍
葉庠宏
兼上1 人法
定 代理 人 葉松福
上4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明珊律師
許惠峰律師
複 代理 人 詹凱晶律師
被 告 邱信傑
訴訟代理人 羅啟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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