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2,訴,5178,20150818,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178號
原 告 鄭慧雯
訴訟代理人 王鑑鈞
被 告 鄭羽軒(原名:鄭玉玲)
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律師
陳宏彬律師
林芝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應增列「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述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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