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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2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怡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請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成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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