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2,訴,835,2015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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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3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黃書璇
被 告 陳素蘭
楊仁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楊仁鑫」應更正為「被告楊仁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述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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