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081號
上 訴 人 華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長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濠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3,602,958元(計算式:6,450,797-2,847,839=3,602,958),反訴部分為1,855,000元,合計為5,457,9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5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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