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258號
原 告 林天平
訴訟代理人 張耕豪律師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訴訟代理人 張嘉蓉
葉祥瑞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307號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3年7月11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307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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