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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婉庭
許金墩
劉芳茵
劉林桂花
陳緣秋
陳淑芬
陳林鳳春
詹美霞
張文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因本院一○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二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各如附表「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欄所示金額,均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各上訴人分別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附表(金額:新台幣、元;面積: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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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複丈成果│上訴人 │占有│起訴時公│訴訟標的價│應徵第二審│
│號│圖編號 │ │面積│告現值 │額 │裁判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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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A │劉婉庭 │ 20 │192,901 │3,858,020 │伍萬捌仟捌│
│ │ │ │ │ │ │佰貳拾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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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C │許金墩 │ 23 │192,901 │4,436,723 │陸萬柒仟肆│
│ │ │ │ │ │ │佰叁拾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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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D │劉芳茵 │ 26 │192,901 │5,015,426 │柒萬陸仟零│
│ │ │ │ │ │ │肆拾柒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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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 │劉林桂花│ 31 │192,901 │5,979,931 │玖萬零叁佰│
│ │ │ │ │ │ │零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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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F │陳緣秋 │ 27 │192,901 │5,208,327 │柒萬捌仟捌│
│ │ │陳淑芬 │ │ │ │佰陸拾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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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H │張文耀 │ 99 │192,901 │19,097,199│貳拾柒萬零│
│ │ │詹美霞 │ │ │ │壹佰貳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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