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2,重訴,426,201508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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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26號
上 訴 人 聯智建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綉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安鼎極大廈管理委員會、陳美滿、蔡美惠、唐新民、唐葆真、張國煒、吳至知、吳曉雲、黃莉蓁、劉高育、黃書明、吳桂月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肆仟陸佰肆拾,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壹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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