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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秋敏
龔書聖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龔思栗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玖萬壹仟伍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捌仟貳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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