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32號
原 告 吳鴻林
訴訟代理人 王炯棻律師
朱俊雄律師
被 告 曾新垣
訴訟代理人 王健安律師
被 告 曾鴻清
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一百零二年度司促字第一五二八六號支付命令債權均不存在。」
之記載,應更正為「一百零二年度司促字第一五二八九號支付命令債權均不存在。」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