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2,重訴,837,20150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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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37號
原 告 王美吟
訴訟代理人 許博森律師
陳羿蓁律師
被 告 戴譙彥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複 代理人 劉禹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九月四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4 年8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尚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4 年8 月18日北市警勤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所附報案錄音光碟亟需勘驗,故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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