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2,保險,42,2013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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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保險字第42號
原 告 湯貞茹
湯潔恩
湯可襄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孫如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鄧翊鴻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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