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2,司促,1004,2024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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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許佩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秀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0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主文中關於「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肆仟叁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肆仟叁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玖萬零陸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三日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0日所發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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