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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00號
原 告 北京紅日斯特展覽展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金鳳
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律師
陳璧秋律師
複代理人 賈鈞棠律師
被 告 浩氏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奭凡
訴訟代理人 陳以蓓律師
林邦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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