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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215號
原 告 艾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富源
訴訟代理人 侯慶辰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明宏律師
沈泰宏律師
吳兆芳律師
被 告 潘邦楊
訴訟代理人 楊傳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
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月1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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