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2,建,48,2015082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幸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竹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築屋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8日判決上訴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94,9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