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2,訴,2576,20151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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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576號
抗 告 人 韓必霽
代 理 人 楊鈞國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方柏仁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因係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返還代墊扶養費用,核屬扶養事件,是本件抗告人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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