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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5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方柏仁
方美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方思穎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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