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2,訴,3695,201512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695號
原 告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錦祥
訴訟代理人 林國忠律師
被 告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法定代理人 陳彥伯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林俊宏律師
李思靜律師
被 告 威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綱輝
訴訟代理人 程巧亞律師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向本院說明如下事項:原告所提原證32編號二欄位以下,其請求項目及數額之計算依據暨證據資料。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