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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0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偉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102 年度重訴字第1014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63,128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9,5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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