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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國字第22號
原 告 溫以仁
訴訟代理人 林懿君律師
被 告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法定代理人 吳榮順
訴訟代理人 陳昱成律師
林宛葶律師
朱敏賢律師
被 告 柯劉美貴(即柯基良之繼承人)
柯仁杰 (即柯基良之繼承人)
鄭德淵
施德玉
劉寶琇
陳乃國
陳為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敏賢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昱成律師
林宛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5月31日下午3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5 法庭行言詞辯論。
本件被告柯劉美貴、柯仁杰、鄭德淵、施德玉、劉寶琇、陳乃國、陳為賢不同意撤回,原告民事準備(五)狀未載明上開被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請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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