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3,訴,3638,201512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638號
原 告 王培奇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被 告 張慧芳
被 告 張 兆
訴訟代理人 連素貞
被 告 李淑鳳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世芊
被 告 張耀基
訴訟代理人 徐淑梃
薛進坤律師
被 告 陳揚蓉
訴訟代理人 陳顯中
被 告 黃王淑峯
被 告 張嘉耘
訴訟代理人 彭玉英
被 告 王志中
訴訟代理人 何宗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成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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