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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9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忠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政義因103年度訴字第4916 號請求確認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屬於財產權訴訟,但不能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訴訟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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