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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
原 告 蕭金鍊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
張智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諒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伍佰陸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業經原告追加為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叁萬壹仟柒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伍佰伍拾貳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伍佰陸拾元,尚欠新台幣貳萬肆仟玖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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