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54號
原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
複 代理人 楊翕翱律師
被 告 李如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五月四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增列後附之附件複丈成果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漏未附具「附件複丈成果圖」,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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