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3,重訴,591,201512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91號
原 告 林詩凱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 代理 人 許富雄律師
被 告 李俊毅
黃奕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吳俊宏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月20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104年1月10日前陳報被告將坐落新竹市香山區虎林段1169、1169-1、1169-2、1169-7、1172、1172-8、1172-9、1172-10地號等8筆土地移轉登記他人之時間、對象,並提出土地登記謄本等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