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3,重訴,898,201512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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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紹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因103 年度重訴字第898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97,3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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