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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保險字第85號
原 告 盧俊謀
盧素珠
盧朝亮
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應就訴外人即要保人盧朝河(已歿)所發生之死亡事故,依人壽保險與附加契約要保書(下稱系爭契約書)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惟查,系爭契約書第33條已載明因契約涉訟時,合意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有系爭契約書附卷可稽,而盧朝河住所為新竹縣竹東鎮○○○路00號5樓,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是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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