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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30號
原 告 呂建慧
訴訟代理人 陳玉玲律師
原 告 劉虹宜
李尚哲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文烱
被 告 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忠興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複代理人 吳怡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月28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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