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3,勞訴,204,20141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204號
原 告 李糧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5,3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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