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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230號
上 訴 人 古文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摩根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獎
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62,479.63元,折合新臺幣1,928,871元(以上訴人於民國103年11月17日起訴時之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872計算,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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