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3,建,107,201512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晨室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俊仰因103年度建字第107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3,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