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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52號
上 訴 人 德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世榮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洲邑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零壹佰零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壹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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