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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56號
反訴 原告
即 被告 正河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聖偉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反訴被告
即 原告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
法定代理人 陳榮明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請求給付約違約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18,68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78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姿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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