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3,建,42,201512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42號
原 告 洺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朝陽
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律師
被 告 驊宏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鐸
訴訟代理人 張譽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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