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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破字第11號
聲 請 人即
破產管理人 莊植焜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鄭麗秋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破產管理人莊植焜律師製作如附表所示之分配表准予認可。
理 由
一、按破產程序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13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破產人鄭麗秋之破產管理人,破產人鄭麗秋之破產財團資產共計新台幣(下同)89萬1,990 元(包含本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7775號強制執行事件解送之分配款88萬4,589 元、新光金控股票拍賣得款1,466 元、臺灣銀行及台新銀行存款160 元、機車變賣4,642 元、利息4 14元、預估利息719 元),經扣繳破產財團費用、破產管理人及監查人報酬後,尚餘77萬1,049 元,茲作成分配表如附表,聲請裁定認可等語。
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破產法第139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訓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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