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88號
原 告 陳丹湖
訴訟代理人 鄭東三
被 告 孔強韻
訴訟代理人 詹前徽
張芷涵
被 告 田淑亭
訴訟代理人 王澤洲
被 告 汪樂山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月20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第2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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