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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36號
上訴人 黃彥齊
林碧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修詩因103年度訴字第1836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壹拾壹萬玖仟壹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萬貳仟玖佰捌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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