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10號
原 告 天海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盛鈺
訴訟 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鄭凱威律師
張安婷律師
被 告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即 重整人 張綱維
法定 代理人
即 重整人 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綱維
法定 代理人
即 重整人 富理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慧玲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杜孟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