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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52號
上 訴 人 藍仲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雨蒼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2652號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3,4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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