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3,訴,3656,2015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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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6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進東
洪平洲
丁朝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中華民國拳擊協會間撤銷會員大會決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2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00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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