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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16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盧禮宇
訴訟代理人 李書孝律師
李宗哲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派特芙德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退還溢繳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派特芙德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3 萬37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7136元,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7 月30日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60 元,復於103 年11月27日繳納裁判費2 萬7136元,有本院103 年7 月30日103 年民審字第30486號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本院103 年11月27日103 年民審字第48625 號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存卷足參,故聲請人顯溢繳訴訟費用6,060 元,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由本院裁定予以退還。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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