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3,訴,4664,20151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664號
原 告 黃昱華
訴訟代理人 林秀鳳
劉師婷律師
張雯芳律師
被 告 曾銘隆
訴訟代理人 劉恒佐
李國豪
被 告 育民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誼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重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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