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3,訴,4909,20151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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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909號
上 訴 人 簡金英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朱陳春田等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對於
本院民國104年10月23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0,040元(計算式:2,801,040+549,000=3,350,04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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