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3,訴,644,201705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4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家毅
張嘉芸
被 告 王季凱
王叔岩
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律師
被 告 王佩華 原設臺北市○○區○○街00巷00○0號
王世豪
王世銘
王雅霈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懿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3年度重家訴字第20號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103年6月25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因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確定,有上開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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