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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奇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明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萬3,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399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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