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8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律師
被 告 徐文娜
訴訟代理人 李志正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徐文治
廖碧玉
上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徐文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月2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3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並應陳明本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何以係自98年1月1日起計(本件係於103年10月20日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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