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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160號
原 告 勤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久陽
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律師
張濱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原告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狀附表1所列房屋、土地之價值為準,惟原告就起訴狀附表1所列房屋未提供相關資料,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10日內查報起訴狀附表1所列房屋於民國103年11月間起訴時之市場買賣客觀交易價值證明(包括但不限於:鑑價報告、房屋仲介行情證明等。
另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額,不得以之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附此敘明),與起訴狀附表1所列土地價值相加,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於扣除先前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187,208元後,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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