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3,重訴,1278,20151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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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278號
上 訴 人 葉宗柱
(即原告) 葉宗模
被 上 訴人 葉美津
(即被告) 曾文碧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1278號撤銷無償行為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柒佰貳拾壹萬壹仟肆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萬捌仟柒佰壹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柄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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